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應該說,夫妻之間具備上述五條之一的,法院一般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但是,認定感情是否已破裂確實是一個比較復雜和難度較大的問題。司法實踐中,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首先看婚姻基礎。就是看男女雙方的結合是基于愛情還是基于愛情以外的其他因素的感情狀況,即夫妻關系賴以建立的思想條件;
其次看婚后感情。婚后感情就是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中的實際表現。因此,抓住婚后夫妻感情發展變化的最本質表現是正確判斷夫妻關系存續、離散的關鍵所在;
再次看離婚原因。這就是要找出引起離婚的主要矛盾;
最后看婚姻關系的現狀,考察有無和好的因素。
當然,上述四個方面不是彼此孤立的,要聯系起來加以觀察研究,正確認定夫妻關系是否還可以繼續延續下去,這是法官認定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