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
解除同居關系后,孩子被判給女方撫養,男方卻把孩子藏起來拒不讓母子見面,公安機關會抓人,法院會判刑嗎?近日,安徽省五河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給出了肯定的答案。
小紅與小磊在2010年農歷10月經人介紹相識,并按照農村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但一直沒有領結婚證。一年后,女兒花兒出生。雙方本該盡享天倫之樂,孰知雙方因為沒有感情基礎,婚前缺乏了解,生活習慣差異等各方面的矛盾不斷爆發。最終,兩人無奈選擇了“離婚”這種方式來結束現狀。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解除了雙方的同居關系,并根據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將1歲多的女兒花兒判給小紅撫養。判決書生效后,小磊拒不配合小紅行使監護權,并將女兒秘密轉移到外地,自己也不與小紅見面。
在要求見女兒遭到多次拒絕后,小紅無奈向法院提出了執行申請。法院立案后,于2013年2月8日向小磊發出了執行通知書,責令其按照判決書履行義務。小磊接到通知后,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并外出躲避,下落不明。執行法官多次前往其家,因家人也不配合,均無功而返。
處理結果
為維護法律尊嚴,法院依法將該案轉為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對小磊進行網上追逃,于10月24日將小磊抓獲關押。家人見勢不妙,將花兒送到法院交給小紅。近日,該案經檢察機關起訴,法院審理認為,小磊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卻拒不履行,其行為構成了拒不執行判決罪。鑒于小磊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并已履行法院判決書確定的義務,確有悔罪表現,法院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依法判處小磊有期徒刑6個月,宣告緩刑1年。(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律條文
在以往的案件中,一方拒絕另一方探視孩子,法院一般是對不履行判決的一方司法拘留。然而,司法拘留的最長期限只有14天,其震懾效力太低,效果不好。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于該條規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人民法院向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發出執行通知書后,其采取隱匿孩子或者除外躲避或者采取關門或暴力等方式阻擾另一方探視孩子的,最終導致判決無法執行,則構成拒不履行判決罪。
因此,非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如遇到上述情形,可以通過律師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判決,向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發出執行通知書,然后想辦法在法院工作人員帶領下去探望孩子,以確定對方拒不履行判決的證據。最后,如果對方仍拒不配合非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探視的,則正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控告并要求移送公安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