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網友咨詢:
婚姻訴訟雙方訴訟離婚,孩子判給女方,女方沒有讓男方見孩子,男方可以拒付撫養費嗎?
滬律網律師回復:
離婚后,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變,父母撫養子女仍然是法定義務,不允許隨意放棄。對方不配合一方的探視權行使,不能成為拒絕支付撫養費的理由。
法律知識拓展: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征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