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春天,離婚后的羅女士去探望兒子,卻遭到了前夫阻攔,前夫聲稱離婚協議里并未涉及探望兒子的事宜,思子心切的羅女士一再跟前夫協商,仍遭到拒絕。無奈之下,羅女士一紙訴狀將前夫告上法庭,要求行使探望權。
羅女士訴稱,2014年1月,她與林先生通過訴訟離婚,兒子明明隨父親生活,她支付撫養費,未約定對兒子的探望事項。離婚后她去探望兒子,前夫不準探望。她請求法院判令其對兒子行使探望權,即每周接回家居住1天;節假日期間,兒子在兩家輪流居住。
對此,林先生辯稱,前妻不善待兒子,兒子與她沒有感情,自己也沒有過多時間協助探望,前妻可每年探望兒子1次,日常及節假日均不許前妻將兒子接回家居住。
山東省蓬萊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探望權是法定權利,離婚時雙方是否商定不影響權利的產生。探望子女的方式與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定。本案中,羅女士與林先生對兒子探望的時間及方式協商不一致,法院綜合案情,判決羅女士可于每月第一周的星期六上午9時至星期日下午4時,接兒子回家共同生活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