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女士與被告王先生離婚后,協議中約定劉女士每月享有探望孩子的機會,但行使探望權被拒,故起訴至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要求履行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每周由其探視一次孩子,周末單獨和孩子相處兩天。近日,順義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劉女士訴稱:原告劉女士與被告王先生因婚后感情不和,于2014年5月7日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雙方之女隨王先生生活,劉女士每月享有兩次探視孩子的機會。但是,離婚協議生效后,劉先生拒絕其探視孩子,經多次協商未果。故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每周享有一次探視孩子的權利,每周五晚上將孩子接走,周日晚上送回。
被告王先生稱:離婚協議是有約定,但事情根本沒那么簡單,其并未阻止原告去看望孩子,而是因原告借看望孩子之名到其家中鬧事并對其家人辱罵,故不讓原告把孩子接走。其稱不同意原告的要求,看孩子問題還需雙方再次協商。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