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2013年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后李某去王某處探視自己的女兒,多次被王某阻擋不許探視。2016春節前夕,李某再次前去探視自己的女兒,又被王某阻擋,雙方發生口角,王某丈夫找人毆打李某,致使李某鼻骨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李某以刑事自訴案件將王某及其丈夫起訴到彬縣法院。經法庭調解,原、被告達成調解協議,原告李某對王某及其丈夫的行為予以諒解,被告王某及其丈夫賠償李某50000元損失,李某以后探視自己的女兒,王某及其丈夫不得阻擋。案件最終得以結案。
此案絕不是個案,離婚后因子女探視權引發的矛盾糾紛在現實在生活中大量存在。離婚后的子女的探視權如何實現,婚姻法是有明確規定的。
什么是探視權?
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由此可知,探視權是指夫妻雙方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時間,一定的方式,探望子女的權利。探視權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一種身份權。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由此可知,離婚后對不直接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來說,只是改變了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方式,而不是解除了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因此,夫妻離婚后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依然是雙方應盡的法定義務。同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子女的探望也是依法享有的權利。
如何行使探視權?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知,夫妻雙方經民政部門協議約定探視權行使或者經過法院調解或判決的探視權行使,任何一方不得設置執行障礙,更不得拒絕一方行使權利,任何一方侵犯對方權利,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現實生活中,如何行使好子女探視權,應從以下三方面考慮:
首先要行使好探視權的請求權,即當事人在離婚或變更撫養關系時不放棄探視權,那么探視權就與撫養權同時成立。只需要對探望方式、時間作出約定,并寫入法律文書中或者離婚協議中,作為日后行使探視權和履行協助義務的依據;其次探望的方式要合乎情理,探視方式由當事人協商或法院判決,但是都要對探望的方式和時間作出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為上門探望和逗留式探望兩種,采取哪種方式要依據具體情況而選擇;再次要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探視權行使必須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學習成長。不能為了行使探視權,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長、學習方面受到影響。特別是在采取探望的時間和方式方面,要根據子女的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方式。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能以權利人的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為借口,侵犯權利人的探視權。
總之,隨著社會的發展,離婚的人數不斷增多,離異家庭應當將探視權能與撫養權一并重視。只有這樣才能處理好離異家庭中的父母子女關系,才能使子女健康成長,才能使社會更加和諧穩定。
(原文標題:淺析離婚后子女探視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