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這一規定只是推遲了男方提出離婚的時間,并沒有從實質上否定男方的離婚要求。期間屆滿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離婚請求權。
⑵ 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的,不受本條限制。這是因為,本條規定的目的在于保護婦女、兒童的利益。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往往是出于緊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已有思想準備,不及時受理,可能更加不利于對孕、產婦和胎、嬰兒的保護。
⑶ 在此期間,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也應準許。
⑷ 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也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⑸ 這一規定只是限制男方離婚請求權的程序性規定,并不涉及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實質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