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什么是探望權,應該怎樣執行?本文滬律網婚姻法編輯介紹的是探望權的概念及探望權怎樣執行的內容。
什么是探望權?
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對子女進行探望的權利。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為權利主體;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為義務主體。義務主體應為權利主體行使探望權提供相應的協助義務并承擔不得妨礙對方探視的消極義務。
那么,探望權應該怎樣執行?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探望的方式可以分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赐教酵侵阜桥c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見面、共同進餐等等;而逗留式探望是在約定或判決確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人領走并按時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二條規定對探望權的判決或裁定需要強制執行時,不能對子女的人身采取強制措施,也不能強制采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探望行為。探望權的行使可中止、恢復,在執行案件中應區分不同情形處理。在行使探望權方面,對子女不滿10周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按照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規定的探望時間和方式執行,如子女已滿10周歲但不滿18周歲且智力發育正常的,執行人員應當征求該子女的意見。在執行探望權案件的過程中,應深入了解當事人的思想狀況,耐心細致做好當事人的法律宣傳工作,釋明法律規定,告知其依法應享有的權利及應承擔的義務。如果父母雙方矛盾激烈,難以互相配合,可以考慮在探望權受阻情況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讀的幼兒園或學校協助執行探望。負有協助義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 ,可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如果負責撫養子女的一方故意藏匿子女,在法院下達裁定書后仍拒不履行的,可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法律規定處理。
總之,探望權是法律賦予的一種身份性權利,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權利探望子女。在執行探望權時應區分不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