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紹離婚協議放棄探望權是否可以恢復?離婚后,父親無力付撫養費,便自愿協議放棄探望兒子的權利,等有了固定收入后,想探望兒子卻遭到孩子媽媽的拒絕。為此,孩子父母對簿公堂,經法院調解,被告允許原告每月探望一次孩子。
相關案例
王某與李某婚后生育一子,因二人性格不和于2003年5月協議離婚,協議約定3歲兒子由李某撫養,王某每月支付200元的撫養費,同時每月看望兒子兩次。此后不久,由于王某下崗失業,無力支付撫養費,又與李某簽訂一份補充協議:即王某不再給付撫養費,同時不再享有探望兒子的權利。后來,王某找到一份固定職業,有了固定收入,想去看兒子,但李某以有補充協議為由,拒絕王某探望兒子。為此王某起訴到法院,要求恢復。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子女間的血緣關系,不因父母的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后,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義務,雙方隨一方生活時,另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第38條明確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離婚后,雖然雙方自愿訂立協議,并明確王某不再支付撫養費,也不享有探望兒子的權利,但該協議中涉及探望子女問題的內容,違反了法律規定,是無效的民事行為,故原告要求恢復探望權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以支持。考慮到對探視權的判決較難執行,經法官反復調解作李某的工作,終于在庭前達成上述調解協議。
名詞解釋
探望權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探望權的行使
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后,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
探望權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致的安排。
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并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采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么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