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望權的立法基礎
探望權的立法基礎在于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緣關系和長久生活的感情。婚姻法規定了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對子女有探望權,撫養方有配合的義務。
在以往的實踐中,很多不懂法的當事人認為:夫妻離婚后,孩子隨一方生活,就可以永遠割斷與另一方的關系,有些人甚至以不要撫養費為條 件,提出與另一方永久斷絕關系。事實上,子女與父母的親緣關系,是客觀存在的,不能因為離婚而受到限制。探望權的行使是基于親屬權而產生的。
即便非撫養方與子女于實際上并沒有血緣關系(收養子女、婚內非婚生子女等),也不能影響其探望權的行使,這是基于非撫養方與子女長期生活所產生的感情,這再次說明了立法的人性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探望權的行使
離婚時雙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達成書面協議,約定何時何地以怎樣的方式行使探望權,這樣既可以避免撫養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撫養方頻繁探望對子女成長造成不利影響。
探望權一定要本著對子女有利的原則行使,如果子女愿意被探望,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望權;如果子女不愿意被探望,也不宜強制探望。
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周歲以上的兒童明確不愿被探望,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 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 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撫養方拒不配合非撫養方行使探望權的,非撫養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因為探望權屬于人身權,對于探望權的強制執行,法學界存在爭 議。例如,由于子女不愿意被探望,所以每月行使探望權時都必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這種做法違背了被探望人的意愿,所以法院最后中止了探望權的執行。
3、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權
《婚姻法》沒有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探望權,但是現實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探望權的事情還是不少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權,應該從父母的探望權行使中得以行使,也就是說在非撫養方的父親或母親探望子女時一起探望。不宜單獨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名義提起探望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