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的行使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見面;
二、短期生活在一起;
三、通信、通電話、贈送物品或禮物;
四、共同進餐
探望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不受限制,也不因未支付無撫養、教育費而消失。探望權應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前提下行使,如果行使探望權有損子女的健康成長,直接與子女生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暫時中止探望權的行使,在這種情形消失后,應申請恢復探望權。
探望權的消失有下列三種情況:
一、被探望人死亡;
二、探望權人死亡;
三、被探望人成年。
探望權是法律賦予的,任何人、任何單位都無權中止這種權利的行使。
探望權人自動放棄探望權,由此而產生對子女身心健康的影響,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子女都有權提起損害賠償的權利;探望權人濫用探望權造成子女身心健康的損害,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或子女都有提起損害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