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的中止,僅是暫時停止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探望子女的權利,并非完全剝奪、消滅探望權。因此,中止探望的情形消滅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對于探望權的恢復,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恢復探望權的條件。恢復探望權的前提條件是中止探望權的事由也就是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完全消失。
2?恢復探望權的程序。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值得注意的是,被中止探望權利的人,即使中止事由消失,也不能自行恢復,而應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由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恢復探望權利的決定。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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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1225]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