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風的父母于2008年3月離婚,目前小風正在上小學,判給父親撫
養。母親周女士在外地工作,無法經常探視孩子,故訴至法院,要求每年
假期將孩子接到外地與母親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孩子的父親則稱,現在
交通非常方便,周女士完全可以在節假日來探望孩子,而且男方沒有向
女方索要撫養費,目的是把應給付的撫養費作為女方看望孩子的路費。
因此不同意周女士主張與孩子共同生活一段時間的探視方式,只同意女
方每月在男方的監護下探視孩子一次,一次兩小時。一審法院判決,周
女士有權于孩子每年的寒假假期探視十天、暑假假期探視二十天。探視
期內女方可將孩子從男方處接出,與孩子共同生活。一審判決后,孩子
的父親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要求女方在男方所在地探視孩子。
二審法院認為,考慮到女方經常居住地及工作地點均在外地,法院
吏持女方要求采取寒、暑假假期短時間與孩子共同生活的方式行使探
況權。但在行使探視權時不得影響孩子正常學習與生活,并保證孩子
人身安全。探視期滿時,應準時將孩子送回男方處。女方行使探視權
j寸,男方負有協助義務,不得拒絕和阻礙。據此,二審法院作出駁回上
斥,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本案是關于探視權問題的案例。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
舒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該案中的周女士是有權利
采視自己的孩子的,這是法定的權利。當然,關于探視權周女士也可以
和孩子的父親協商探視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