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北京市公安局在落實“隨父落戶”政策過程中要求對未婚先孕者所生子女做“親子鑒定”的內部規定,有人撰文認為公安機關將“親子鑒定”作為認定的證據,“顯然違背了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而“隨意剝奪非婚生子女的‘隨父落戶權’”,是對非婚生子女的歧視(《南方都市報》8月25日)。對此,筆者有不同看法。
首先,北京市公安部門要求未婚先孕者要做“親子鑒定”的內部規定,并非針對非婚生子女,而是另有目的——防止有人混水摸魚,將他人子女冒充自己“未婚先孕”的私生子女入戶。就中國目前的社會情況而言,城市特別是像北京這樣的大城市戶口有著怎樣的誘惑力可想而知;而在當前社會背景下,一個生育過的女人再婚時會遇到很多障礙,而男人卻相對容易得多;這就很難避免有人在利益誘惑下鉆政策的空子——出租自己的“父親”身份,為他人違規辦理“隨父落戶”。北京市公安局的規定正是為了避免出現這種情況。
只要進行“親子鑒定”的是正規的機構,其結果的可信度和準確性就能夠得到保障。 DNA“親子鑒定”作為一種遺傳學方法已經完全成熟,并在刑事案件的證據認定方面廣泛應用,為何不能將其應用于民事領域呢?
對于婚生子女,有關部門已通過相關法律文書(如出生證、戶口本)予以認定,而對于非婚生子女,有關部門憑什么認定,僅憑當事人本人的陳述嗎?進行“親子鑒定”,并不是強制不強制的問題,而是要不要提交證據的問題。至于說“隨意剝奪非婚生子女的‘隨父落戶權’”是對非婚生子女的歧視,就更可笑——只要“親子鑒定”確認,有關部門就辦理入戶,何來隨意剝奪之說?
北京市公安局的此項規定或許有值得商榷之處,但并不存在“歧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