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下女兒后被趕走
雙方因和財產問題對簿公堂,法院判決男方每月支付女兒500元撫養費
本報訊 同居后生下女兒,男方卻因為對方沒有生育男孩將女方趕出家門,二人因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鬧上法庭,近日蓬江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
案件回放:同居生下女兒后被趕出家門
據了解,王某與郭某于2003年相識,并很快確立了戀愛關系。2004年初,處于熱戀的王某與郭某便在市區白沙永盛新村郭某父母的家里過起了同居生活。次年2月,王某為郭某生下了一個女兒。同年8月,王某與郭某向銀行按揭購買了永盛新村另一套住房,并搬出原住址繼續同居。
2005年11月,王某和郭某以郭某母親的名義注冊開辦了一間便利店,這間便利店主要由王某和郭某共同經營打理,但是由于經營困難,幾個月后便停業了,剩余的貨物被搬至王某和郭某購買的房屋內。今年5月19日,郭某一家因為王某未能生育男孩,而將其趕出了家門。
王某認為郭某始亂終棄,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法院將女兒判歸自己撫養,并要求郭某一次性支付10.2萬元的撫養費,同時,要求分割他們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約6萬元。
郭某則向法院提供了房地產產權證、銀行借款借據、銀行存折和送貨單等證據,以證明他們共同購買的永盛新村的房子是屬于郭某個人所有,并由郭某及其父母用其工資來供樓;王某和郭某共同經營的便利店,不但沒有盈利反而欠了兩供貨商貨款1.8萬余元,所以郭某主張要王某共同承擔債務。
法院判決:女方無權分割房屋與便利店
法院審理查明,王某和郭某共同購買的房子房款為9萬元,并向銀行按揭貨款4.5萬元,該房屋現在登記的權屬人為郭某,而王某和郭某共同經營的便利店,登記的經營者為容某,經營方式為個人經營。
法院根據《》規定,非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考慮到王某與郭某的女兒年紀尚幼,從有利于其身心健康考慮,應該交由王某撫養。郭某應負擔女兒的撫養費每月500元,直至女兒獨立生活為止。
關于財產的分割問題,法院認為,同居生活期間雙方當事人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可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本案中,王某主張永盛新村的房子為雙方的共同財產,但因該房屋登記的權屬人為郭某,且王某也未能舉證證明自己出資購買該房屋,故該房屋應為郭某的個人財產,不應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另外,雙方當事人均主張便利店是其同居期間共同經營的,但因該個體工商戶登記的經營者為郭某的母親,且經營方式為個人經營,在未經郭某母親追認的情況下,不應將其作為王某和郭某的共同財產進行處理。
近日,蓬江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王某和郭某的非婚生女兒隨原告王某生活,被告郭某每月支付女兒的撫養費500元給原告王某,直至其女兒獨立生活為止。駁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非婚同居與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權屬認定不同
如何能避免非婚同居所產生的財產糾紛呢?記者采訪了廣東五邑律師事務所的黃日森律師。黃律師告訴記者,非婚同居引發的財產權屬問題,與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權屬不同。對于婚姻存續期間購置的財產,一般不管是在誰的名下,都屬于共同財產,如果是個人財產則需要證據證明;而同居期間所購置的財產,需要證據證明是共同購買,才能認定為共同財產,如果沒有共同購買的證據,則認定為個人財產。共同購買的證據主要為共同出資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