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認領是指通過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的法律行為。非婚生子女的認領一般適用于非婚生子女無法準正的情形。非婚生子女認領的形式有兩種:一種是自愿認領,一種是強制認領。
1、自愿認領,自愿認領是指生父自愿承認該非婚生子女為自己的子女。自愿認領可因生父明示的意思表示或撫養的事實而產生。自愿認領一般要求以一定的方式進行,為要式行為。如《日本民法典》規定,須向戶籍部門申報認領;如《法國民法典》規定,須經過公證認領;有的國家如《瑞士民法典》規定,須向身份管理官申請認領;有的國家規定,須向監護法院申請認領。認領行為是一種身份性質的民事行為,不得代理。但是,也有的國家規定,自愿認領只須生父存在認領該非婚生子女為自己子女的意思表示即可,無須履行其他的形式。在非婚生子女為未成年人的情況下,自愿認領該非婚生子女須經生母的同意:在非婚生子女為成年人的情況下,自愿認領該非婚生子女還須經成年于女本人的同意。
2、強制認領,強制認領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動認領時,有關當事人以充分的證據訴至法院,由法院通過訴訟程序確認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之間的血緣關系。強制認領的根本目的在于制裁逃避承擔義務的當事人,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強制認領以非婚生子女與認領人之間存在血緣關系為前提,因此,原告應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強制認領的發生原因和事實,如證明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與生母存在同居事實,或通過申請進行“親子鑒定”等。提起強制認領的請求權人一般是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非婚生子女本人。有的國家還規定了強制認領的訴訟時效,大多數國家規定為一年,有的國家則規定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