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小孩本應是父母應盡的義務,但肖流生和妻子謝惠蓮卻為誰更應承擔小孩的撫養義務而爭吵不休,甚至為此事兩次鬧至法院。3月6日,江西省于都縣人民法院對該起離婚糾紛案進行了宣判,判決駁回原告肖流生要求與被告謝惠蓮離婚及其他訴訟請求。
1992年3月,原告肖流生與被告謝惠蓮在廣東省東莞市務工時認識并戀愛。1993年1月10日,二人按農村習俗成婚,并于同年4月辦理了結婚登記。后雙方分別于1993年8月27日、1994年10月27日、1996年8月3日、1999年1月26日生育三女一男。
從2005年開始,原、被告因在外務工而聚少離多,并為誰更應承擔小孩的撫養義務以及家庭責任而時常爭吵。2011年2月,原告肖流生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經法院工作人員調解和好,后原告申請撤訴。2014年1月,原告為此再次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原、被告經自由戀愛后登記結婚,婚姻基礎較好。現雙方雖因家庭瑣事致使夫妻感情產生隔閡,但這并不能證明原告所主張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只要雙方加強溝通,相互信任,珍惜以往的感情,多為家庭未來和孩子的健康成長著想,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因此,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之訴訟請求,應不予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