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系現役軍人,其在服役期間委托父母照顧孩子。女方曾向法院起訴離婚被駁回,現男方父母不準女方看望孩子,更不準接走孩子,對此女方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孩子由其監護。男方父母認為,目前男女雙方尚未離婚,兩人均是孩子的監護人,女方自起訴離婚以來一直未履行監護職責,請求法院駁回女方訴求。
【本案焦點】
他人受夫妻一方委托對未成年人行使監護權,而與夫妻另一方的監護權發生沖突時,監護權應由誰行使?
【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監護人,現雙方尚未離婚,對孩子均有監護職責。男方委托其父母監護孩子并不違反法律規定,祖父母基于委托實施對孩子的監護并未侵犯女方的監護權,故女方主張不應得到支持。
另一種觀點認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監護人,現因男方一直在部隊服役,難以履行監護職責,雖委托父母代為照顧孩子,但不能因此排除女方作為母親對孩子的監護權利,且女方具有監護能力,故應由女方行使監護權。
【最高院觀點】
從《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來看,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監護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是第一位的,只有在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被法院取消監護權的情況下,才可由其他人擔任法定監護人;否則其他任何人均無權限制或剝奪父母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權。
雖然監護人可以將監護權的部分或全部責任委托給他人,但當這種基于委托而行使的監護權與未成年子女父母所享有的法定監護權發生沖突時,法律首先應保護未成年人父母的監護權。
本案中男方在部隊服役,不具備履行日常監護職責的客觀條件,其遂將監護權委托給父母,但女方作為孩子的母親,是法定監護人,具有監護能力,又有親自監護孩子的要求,故監護權應由女方來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