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咨詢:
我離婚時,在離婚協議中孩子的撫養權歸我所有,但孩子一直在女方的父母那里撫養,后來為了便于孩子入學(必須將戶口遷至女方父母那里),遷戶口時,我寫了一份證明“同意將孩子的撫養權轉交給女方的父母”。那么在法律上我是否已經失去了孩子的撫養權呢?孩子現在的撫養權應歸誰所有呢?
滬律網廣東深圳蕭海燕律師回復: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才由外祖父母等人擔任監護人。你的健康、經濟等狀況如果不是沒有監護能力,那么你仍是監護人。
你的“轉交”可以看作是委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2條,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在委托期間,如果孩子有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監護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關于監護權的常見問題解答:
1、夫妻離婚以后,監護權一定歸屬父親嗎?
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慮,不再想當然歸給父親,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愿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愿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劃、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
2、丈夫的收入比妻子多,就一定會獲得監護權嗎?
在法律上,父母親的經濟條件并不是評斷監護權適當與否的唯一標準,還是以真正能對子女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才會獲得監護權,不過父母還是要有最低的經濟能力,足以讓子女維持溫飽,才能負起監護責任。
3、監護權歸屬對方,以后就看不到孩子了嗎?
監護權歸屬對方后,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如何與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如何?方式如何?地點如何?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也可以要求法院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