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隨著法槌的重重落下,11歲的小玲(化名),這個曾遭生父性侵的不幸女孩,總算徹底擺脫了違背倫常的家庭環境,獲得新生。徐州銅山區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小玲父母的監護權,由銅山區民政局接管。
(據2月5日《現代金報》)
愛護子女本是人之常情,更是法定職責,卻總有一些失去基本人性的“惡魔”將魔爪伸向了自己的親生骨肉。小玲正是不幸者之一。失去了親人關愛,法律就需要給予其關愛。然而,近年來,我國接連發生了諸如“南京餓死女童案”等多起監護人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事件。每起類似事件發生后,各界對于剝奪失責父母監護權的呼聲都很高,卻沒有一件進入到法定程序。
事實上,我國在法律上確立強制剝奪失職家長監護權制度已有20多年。1986年出臺的《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可是,長期以來,相關法律頗顯粗糙,不僅規定模糊、覆蓋不全面,也沒有具體落實各部門的責任,更缺乏對未成年人的權利救濟。一方面,申請主體及具體權責不明確。比如,對于何為“有關人員”、“有關單位”,有義務“申請”卻未申請時責任如何承擔等問題語焉不詳。另一方面,監護人被撤銷監護人資格后,孩子的監護權最終歸誰?被撤銷資格的監護人能否在一定條件下申請恢復相關權利?在剝奪資格期間,他們有哪些權利,需要承擔哪些義務?這些問題現行法律都尚未涉及。
此案之前20多年來,可操作性的缺乏使得全國無一例剝奪監護權案件進入司法程序,這項制度淪為了“僵尸”法條。如此尷尬局面的打破,源于2014年 12月,“兩高”、公安部和民政部四部門聯合制定的《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將散見于各部門法中的保護制度貫穿起來,將法律賦予各機關的權責集中起來,并對相關規定進行了更細化、更符合現實需要的解釋,規定了撤銷監護權的具體情形與程序,更是直接規定包括民政部門在內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讓相關主體履職“師出有名”。意見還著力于調動全社會力量,整合村(居)委會、學校、家庭、婦聯、福利機構等社會組織的優勢資源,引入“家庭寄養、自愿助養”等各地試點成果顯著的救濟模式,讓未成年人遠離無人照顧、無人監護的風險。
可以說,這份意見在公布之初就承擔了人們對于喚醒撤銷監護權制度的期待。本次小玲案可謂相關意見第一次成功牛刀小試。民政部門及時履行職權,并通過法定程序獲得了小玲的監護權。同時,當地民政局行使法律上監護權,由政府進行經濟上的資助,再由民政局采取助養和寄養的方式,與一位長期照顧小玲的愛心人士張女士簽署協議,由張女士進行實際照顧。這樣的解決方案,也就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可以說該案是社會各界攜手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示范案例。
我們也須深刻認識到,旨在保護未成年人,如此重要的撤銷監護制度,歷經那么多年,至今才是首例。法律的生命在于執行,否則將形同虛設。受到父母侵害、得不到父母照顧的孩子是不幸的,如果再失去法律的保障,則是更大不幸。我們期待各級民政部門能夠更加主動地行使相關職責,讓法律的關愛更廣泛地照進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