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審民事、民商事、知產案件的審理期限
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上訴案件的審理期限
l、審理對判決上訴的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2.審理對裁定上訴的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一、一審民事、民商事、知產案件的審理期限
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上訴案件的審理期限
l、審理對判決上訴的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2.審理對裁定上訴的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