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立法中尚無關于涉外監護法律適用的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0條對這個問題作了規定。它規定:“監護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適用被監護人的本國法律。但是,被監護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的,適用我國的法律。”這一規定在強調監護原則上適用被監護人本國法方面,同大陸法系國家的主張一致。但在被監護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的情況下,不論被監護人本國法關于監護的規定如何,我國堅持適用中國法即被監護人住所地法。這一規定比大陸法系國家的規定更進一步,因為它將被監護人的本國法和住所地法的適用有機地結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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