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來沒有一個孩子像丟丟一樣讓我們揪心,這位孩子從小沒有爸爸,吸毒的媽媽在他三歲時曾他當作毒資抵押給了三個吸毒者,使他受盡非人的折磨,之后在漫長的7年又將他丟給弱智的外婆和貧窮的舅舅,甩手不管。盡管多年有無數好心人想收養丟丟,都因為他媽媽不同意而無法實現。《法制日報》7月2日報道, 6月28日下午,在該報的多方聯系努力之下,丟丟母親郭立琴同意由當地政府出面將丟丟交由社會上好心人撫養,并在代養委托書上簽字、按手印。但在6月30日下午,記者撥通郭立琴的手機,她完全不承認兩天前同意的由政府委托代養丟丟一事,使關心丟丟命運的善良的人們心再一次揪起來。
法律再一次在嚴峻的現實面前表現出無奈,我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而丟丟的母親盡管對他極其不負責,但只要她不愿意送養,想收養丟丟的好心人也只能是無可奈何。《未成年人保護法》雖然有父母在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的規定。但如何剝奪、誰是請求權人、剝奪后由誰承擔監護權等等配套規定還沒有明確。所以,在剝奪丟丟母親的監護權的具體操作上,專家認為還存在著很多困難。“
在遠隔重洋的美國,另一個孩子的命運也讓我們揪心,這就是小賀梅。1999年1月28日,在美國田納西州孟菲斯大學攻讀的中國留學生賀紹強和他的妻子羅秦擁有了他們的第一個女兒-賀梅。但是此時賀紹強夫婦卻因為官司纏身而處境十分艱難。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賀紹強夫婦在教會的幫助下找到了生活富裕的貝克夫婦一家,請他們暫時照顧他們的女兒。然而,貝克夫婦卻因此而不肯再歸還賀梅,并以各種理由阻止賀氏夫婦探望賀梅,此舉激怒了無意放棄孩子的賀紹強夫婦。此案訴至法院后幾經周折,終于于2004年5月12日由孟菲斯巡回法官作出判決,賀紹強夫婦失去了他們的女兒,賀梅將留在田納西州同貝克夫婦生活在一起。對此判決賀氏夫婦感到無法接受,他們表示將繼續上訴。
在這場官司中,我們固然同情失去孩子的賀紹強夫婦。然而,我們也看到,美國法律中對孩子的周全保護卻值得我們關注。美國的家庭法明確規定,超過四個月不去探視孩子就被視為遺棄。同時,美國的法官把賀梅“利益最大化”當成了他判決的一個主要根據,在法官的反復權衡下,他認為一個安全穩定的環境對賀梅的成長最重要,“文化的交叉替換”和環境的改變對賀梅是不利的,在這里誰是賀梅的親生父母對美國法官來講似乎并不重要。
從這二個案件中,我們深刻地感受到中西法律對待子女問題上的差異。在西方,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立法,早已從“家本位”、“親本位”轉向了“子女本位”。各國立法上都把重點從強調父母的權利義務轉變為強調父母的責任。《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規定:“關于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 兒童的最大利益原則成為各國立法的原則。而在我國,對待父母子女關系上,封建社會長期以來的“家本位”、“親本位”的觀念根深蒂固,子女被視為家族或父母的私有財產,無獨立的人格,子女的利益被漠視。在今天的中國,“子女本位”當然也體現在我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立法上,但是子女是父母的私有財產的這種思想禁錮卻并未得以完全解放。因而,反映在立法上,剝奪不負責任的父母的監護權的規定不徹底,程序上極不完善。如有專家認為:“1998年頒布的收養法在制定的時候,在立法思想上雖然考慮了怎樣保護孩子的利益,但它還有一個指導思想就是父母權利本位,因為中國人有血濃于水的傳統觀念,注重親情,認為孩子由生父母撫養合情合理。”反映在司法上,在法無規定但并不禁止的問題上,不敢為保護子女利益上勇于創新,用實踐來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