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金某、錢某雙方經人介紹相識,于2006年2月24日登記結婚,同年生育一男孩,因雙方婚前了解不夠,性格不合,婚后雙方常因家庭瑣事吵架,且錢某時有毆打金某的行為。
2008年7月14日晚,金某在某公司上班時,因不愿和錢某回家,錢某與該公司產生糾紛并打碎公司玻璃,被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09年1月29日下午,雙方吵架后錢某又毆打金某,造成金某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經司法鑒定,構成輕微傷乙級。金某難以忍受錢某的行為,訴至法院,要求與錢某離婚。錢某則辯稱夫妻吵鬧打架是正常的事情,法院不應支持金某要求離婚的請求。
【評析】
金某常遭錢某的毆打,嚴重損害了雙方的夫妻感情,導致雙方夫妻感情破裂,故金某要求與錢某離婚的訴訟請求,符合事實及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法院準予金某與錢某離婚;婚生兒子由錢某撫養,金某每月承擔兒子的撫養費150元。
在審判實踐中,對家庭暴力案一般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只要家庭暴力證據充分,法院會支持受害者的請求作出離婚判決。
而受害者在遭受暴力時也往往缺乏保留證據的法律意識,或根本不知道在適當的時間內到相關部門做法醫鑒定,從而錯過了最佳的證據保留時機。所以,證據不足往往是受害者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主要障礙。在本案中,金某有當地法醫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人體損傷檢驗鑒定書》和公安局派出所的證明證實錢某的家庭暴力行為,所以她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因此,在家庭暴力發生后,受害人應立即到醫院或司法機關做法醫鑒定或報警,以保存證據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