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濤、徐琳雙方均系南昌某單位職工,徐琳每月工資總收入2200元左右。位于南昌市某小區一棟住房及房內熱水器、沙發、床、餐桌等家具系王濤婚前財產;彩電、冰箱、空調、洗衣機為徐琳婚前財產。庭審中,徐琳稱夫妻共同財產現有摩托車1輛、水泵1個、手機2部、地板等。王濤認可上述財物,但表示其中的摩托車1輛系父母為自己所購,買水泵父母出了1000元。因王濤未能提供相應證據,法院對上述財物予以確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隨后,王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離婚;孩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但徐琳表示與王濤之前簽的離婚協議中的16萬元王濤未能一次性給付,請求法院判決其支付這筆款項。
【案情】
王濤、徐琳婚后雙方常因瑣事爭吵,影響了夫妻感情;后因徐琳懷疑王濤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關系,導致矛盾進一步激化,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故法院對王濤要求與徐琳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婚姻關系終止前,雙方所達成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能脫離婚姻關系解除這一前提而獨立、提前生效,而只能在婚姻關系消滅后才生效。所以,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生效前,一方當事人不能將該協議作為向對方主張權利的根據。王濤與徐琳離婚訴訟前自行簽訂的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法院對徐琳要求王濤離婚時一次性給付其16萬元的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準予王濤與徐琳離婚;雙方之子王安由王濤撫育,徐琳于本判決生效當月起每月30日前給付子女撫育費300元,至其年滿18周歲止;徐琳每月探望兒子王安2次,王濤應予以協助;位于南昌市某小區一套住房及房內熱水器、沙發、床、餐桌等家具是王濤婚前財產,歸王濤所有;彩電、冰箱、空調、洗衣機系徐琳婚前財產,歸徐琳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