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 東 省 惠 州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2)惠中法民一終字第3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葉文玲,男,1976年11月出生,漢族,住惠州市惠城區東江工業區商業步行街24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鐘曉玲,女,1981年8月出生,漢族,住廣東省龍川縣佗城鎮高澗管理區下高澗村80號。
委托代理人:鐘秋平,男,1958年9月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被上訴人的父親。
委托代理人:黃忠強,男,龍川縣老隆鎮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葉文玲因小孩撫養費糾紛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2001)惠城法民初字第4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是在與被告同居時懷有了身孕,后雙方解除了同居關系,原告生下了一女孩,該小孩屬非婚生女,但根據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原、被告對其非婚生子女都有撫養的權利和義務,但哺乳期內的子女應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宜。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小孩撫養費60000元及住院醫療費915.50元的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擔產后費5000元,但未向本院提供有關事實依據,故此請求本院不予采納。至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承擔青春損傷費15000元,在庭審中,原告表示放棄該請求,故本院予以準許。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判決:一、非婚生女孩葉曉,2001年9月出生,由原告鐘曉玲撫養,被告葉文玲應負擔小孩的撫養費至小孩18周歲止共60000元,此款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一次性支付給原告鐘曉玲。二、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支付原告的住院醫療費915.50元。本案受理費710元由被告負擔。原告預交的受理費710元不予退回,抵作被告負擔,在本案執行時,由被告徑向返還給原告。
宣判后,上訴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婚姻法規定離婚后子女或非婚生子女撫養費可根據收入情況分期按月支付。另外,上訴人1999年6月畢業于中醫學院成教部,出來自尋門路開診所,自開業兩年來,因為沒能拿到衛生許可證,生意越來越清淡,經常關門,加上店租又貴,故從2001年11月29日起已沒有開了,這兩年來每月所掙的錢除生活開支,所剩無幾,加上上訴人今年剛結婚,根本沒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請求中級人民法院改判撫養費分期按月支付,每月200元,并依法追究被上訴人誹謗和損害他人名譽罪,賠償上訴人精神損失費和名譽損失費貳仟元人民幣。
被上訴人答辯表示服從一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上訴人是個體醫生,在惠州市惠城區龍津工業區開有一間私人診所。2000年9月期間,被上訴人經他人介紹與上訴人相識,到上訴人的診所做工。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為朋友關系,并開始同居生活。200O年農歷12月底,雙方之間產生矛盾,上訴人提出結束雙方的關系,被上訴人因此離開惠州市回到龍川老家,雙方因此終止同居關系,但被上訴人在離開上訴人時已有身孕。2001年8月13日,上訴人與他人在龍川縣附城鎮人民政府領取了結婚證。2001年9月12日,上訴人在惠州市城區紅十字會醫院生下了一女孩葉曉。由于上訴人在接到被上訴人住院下產的消息而拒絕到醫院探望,且對被上訴人產下的女孩拒不承認與其有關系,并表示不承擔任何責任,上訴人此態度令被上訴人極大不滿。被上訴人遂于2001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上訴人負擔小孩撫養費50000元、承擔在醫院的下產費用和產后費用 5000元和青春損失費15000元。在一審庭審中,被上訴人將小孩撫養費增加為600O0元和放棄了青春損失費15O00元的訴訟請求。上訴人也在一審庭審中承認是女孩的父親,并愿意支付被上訴人在醫院住院下產的住院費915.50元。二審詢問時,上訴人對小孩是其與被上訴人所生無異議,但要求按月給付撫養費,標準為每月200元。
本院認為:葉曉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非婚生子女,對此,上訴人并無異議,應予確認。上訴人、被上訴人作為葉曉的父母,均有撫養葉曉的義務,因葉曉尚在哺乳期內,應跟隨被上訴人生活為宜,上訴人應當負擔葉曉的部分生活費、教育費直到葉曉獨立生活為止。由于葉曉現在龍川生活,而上訴人在惠州市,兩地相隔較遠,每月支付生活費對葉曉不利,容易導致葉曉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為此,一審判決一次性支付是正確的,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受理費710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藍惠蘭
審 判 員 郭志文
代理審判員 劉偉新
二○○二年四月十日
書 記 員 游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