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
非訴訟行政執行裁定書
(2008)黔法非行審字第90號
申請人重慶市黔江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區計生委)
法定代表人曾毅,主任。
委托代理人程寶國,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紹進,政策法規科副科長。
被申請人喻紹超,男,1973年9月27日生,無業,住重慶市黔江區城東街道官壩居委中央花園B單元6-1號。
被申請人蒲紅梅,女,1972年7月16日生,無業,住址同上。
案由:征收社會撫養費
申請人區計生委申請執行被申請人喻紹超、蒲紅梅征收社會撫養費一案,區計生委于2008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受理后,于2008年7月15日向被申請人喻紹超、蒲紅梅夫婦送達了執行申請書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權利告知書,被申請人喻紹超、蒲紅梅夫婦于2008年7月15日提出聽證申請。本院于2008年7月22日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聽證,現已審查結案。
申請人區計生委訴稱被申請人喻紹超、蒲紅梅于2006年10月23日違法生育一個子女(女,屬第貳個子女)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和《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遂于2007年8月31日作出黔江人口與計生征字[2007]第561-0116號《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決定對喻紹超、蒲紅梅夫婦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24500元,合計49000元。現該決定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但喻紹超、蒲紅梅夫婦拒不履行處理決定內容,特申請予以強制執行。
被申請人喻紹超、蒲紅梅夫婦辯稱,喻紹超本是農業戶口,后因屬漁灘電站庫區淹沒戶于1991年轉為非農業戶口,后遷入原聯合鎮,蒲紅梅原也是農業戶口,1999年為方便孩子讀書購買了非農戶口。因此,喻紹超、蒲紅梅夫婦雖轉為非農戶口,但未享受到非農戶口的任何待遇,實為無職無業的農民。區計生委作出的黔江人口與計生征字[2007]第561-0116號《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按非農業戶口的征收標準對喻紹超、蒲紅梅夫婦征收高達49000元的社會撫養費是錯誤的,應按農業戶口標準計算,請求人民法院予以糾正。
申請人區計生委在聽證中出示的證據:
1、違法生育案件立案呈批表
2、征收社會撫養費處理意見書
3、蒲紅梅的陳述
4、劉國慶的證言
5、喻紹超、蒲紅梅、喻佳欣、喻潤欣的常住人口登記卡
6、喻紹超、蒲紅梅夫婦的結婚證
7、出生醫學證明
8、主要年份城鄉居發收入對比
9、黔江人口與計生征字[2007]第561-0116號《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
10、行政案件文書送達回證
1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12、《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13、《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
申請人區計生委出示以上證據旨在證明該委作出的黔江人口與計生征字[2007]第561-0116號《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
經質證,被申請人喻紹超、蒲紅梅夫婦對申請人區計生委出示的證據沒有意見,只是稱不能接受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數額,應按農業戶口的標準進行征收。
被申請人喻紹超、蒲紅梅夫婦提供的證據:
1、漁灘村民委員會出據的證明
2、黔江區舟白鎮平壩居民委員會的證明
被申請人喻紹超、蒲紅梅夫婦提供以上證據是為了證明其均系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應按農業戶口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
申請人區計生委對被申請人提出的兩份證明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但認為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不能改變被申請人的非農業戶口的性質,不應按農業戶口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
經審理查明,被申請人喻紹超、蒲紅梅于1994年10月20日結婚,于1995年5月5日生育了長子喻佳欣,有生育證。又于2006年10月23日生育了次女喻潤欣,沒有生育證。喻紹超、蒲紅梅均系非農業戶口,喻紹超是1991年轉為非農業戶口,蒲紅梅是1999年轉為非農業戶口。申請人區計生委區計生委認為喻紹超、蒲紅梅夫婦生育第二個孩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和《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遂于2007年8月31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和《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作出黔江人口與計生征字[2007]第561-0116號《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對喻紹超、蒲紅梅夫婦合計征收社會撫養費49000元(大寫:肆萬玖仟元整)。并于2007年9月30日向喻紹超、蒲紅梅夫婦直接送達,喻紹超、蒲紅梅夫婦在收到該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后既不申請復議,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具體行政行為已于2007年12月30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被申請人喻紹超、蒲紅梅夫婦未自覺履行。
本院認為,喻紹超、蒲紅梅夫婦均系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后就不再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條件,卻于2006年10月23日在未辦理生育證的情況下違法生育了第二個孩子,申請人區計生委于2007年8月31日作出的黔江人口與計生征字[2007]第561-0116號《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無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執行黔江人口與計生征字[2007]第561-0116號《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中對喻紹超、蒲紅梅夫婦合計征收社會撫養費49000元整的事項。
本案申請審查費50元,由喻紹超、蒲紅梅承擔。
審 判 長 唐 泉
助理審判員 彭 凈
助理審判員 王 貽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陳康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