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關于訴訟費的繳納辦法,在過去,訴訟費是老百姓進入司法程序的一道檻。2007年4月1日新訴訟費交納辦法的施行,全面降低了這道“門檻”,讓百姓真正享受到了實惠。在新的《訴訟費用繳納辦法》中,對訴訟費繳納的范圍、交納標準、繳納與退還等內容具有明確的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訴訟費的繳納變得有法可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481 號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已經2006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5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應當依照本辦法交納訴訟費用。
本辦法規定可以不交納或者免予交納訴訟費用的除外。
第三條 在訴訟過程中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第四條 國家對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五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在人民法院進行訴訟,適用本辦法。
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其本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訴訟費用交納上實行差別對待的,按照對等原則處理。
第二章 訴訟費用交納范圍
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