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丈夫在外地工作,妻子懷孕時出軌了。被丈夫發現后,起初,妻子答應我以后不再和那人交往。可孩子出世之后,她卻變本加厲。多次背著丈夫跟別人一起出游。
丈夫質問妻子,說要離婚。妻子說丈夫無法告她出軌,因為她現在還在哺乳期,而且QQ聊天記錄和短信無法成為證明她出軌的證據,法院不會受理丈夫的離婚起訴。
請問丈夫真的沒辦法馬上和她離婚嗎?離婚后能否要回孩子的嗎?手機短信和QQ聊天記錄能不能作為證據?
【評析】
我國《》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在此前的司法實踐中,對于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的情形限制比較狹窄,一般指女方生育子女為非男方親生的情況。因此,丈夫離婚請求法院一般不會受理。
至于孩子的撫養權問題,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因此,何先生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女方的可能性相當大。
手機短信和QQ記錄是可以作為證據的,但丈夫有義務證明對方確系使用該網名及該網名確有相應的聊天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