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里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一方與他人通*、,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規定: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離婚糾紛,首先要分清是非責任,對有過錯的一方和第三者,應給予批評教育,或建議有關組織嚴肅處理。有過錯一方提出離婚的,如原來夫妻感情關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的,對方諒解,應著重做調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調解無效,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勉強維持夫妻關系不僅使雙方長期痛苦,還可能使矛盾激化的,則應會在有關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調解離婚無效,應判決離婚。無過錯一方提出離婚的,經調解和好無效的,一般應準予離婚。“第19條規定:“因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厭舊的而離婚的,處理財物時,要注意照顧無過錯的一方和子女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