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的名字不一定是獨一無二,但一定都承載了親人的愛與期望,正因如此,起名之事決不可兒戲。有的父母為追求新穎,給孩子起了“非主流”的名字,這不僅會給孩子的成長帶來一定的困擾,更嚴重的情況竟然會無法登記戶口!起名時追求個性不是壞事,但也一定要考慮到公序良俗的要求。
2009年,濟南市民呂某給女兒起了一個既不隨父姓、也不隨母姓的詩意名字———“北雁云依”。而在辦理戶口登記時,當地燕山派出所認為,姓名“北雁云依”不符合辦理戶口登記條件,拒絕登記。為此,2009年12月17日,呂某以被監護人“北雁云依”的名義向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也成為全國首例姓名權行政訴訟案。訴訟過程中,呂某與公安機關各執一詞,最后因法律適用問題,歷下法院裁定終止審理,決定送交“有權機關”做出解釋或者確認。據了解,呂某堅持認為: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改變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是自然人的權利,任何人不可以干涉。而婚姻法中規定的“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是對男女平等的表達,而不是必須隨父姓或隨母姓。按照“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北雁云依”的名字應予認可。而公安部門則認為,民法通則并未做出詳細具體的規定,而作為特別法的婚姻法,其中明確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沒有規定可以隨第三姓。隨后,這一爭議,由地方法院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其后又提交至全國人大常委會。法院認為,父母不可憑借個人喜好 創新姓氏。經研究后,最終明確意見:僅憑個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選取其他姓氏或創設新的姓氏,不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北雁云依”訴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記案被中止5年后,于2015年4月24日在山東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辦理戶口登記的訴訟請求。
滬律網提示:目前,此案入選最高法指導性案例,也就意味著,以后姓名權行政訴訟案將按照此指導性案例審判,取名不能任性隨意。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此外,司法解釋對姓名權也有更加詳細的規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姓氏是標示一個人的家族血緣關系的標志和符號,本案中呂某給其女起的名字“北燕云依”看似充滿詩意,但卻與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姓氏文化和公序良俗相悖, 肆意更姓不僅是對傳統文化的破壞,更會給社會管理造成困難。綜合2008年的趙C案,公民姓名權的行使是受到一定限制的,隨意起名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