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5日,一對自稱夫妻的男女來到法庭咨詢離婚事宜,通過談話了解到,此二人于1989年舉行結婚儀式而同居生活,并生育有子女,雙方一直未辦理,二人現年均在35歲以上,但此二人稱沒有戶口,故亦無身份證件,現雙方感情不和,就離婚事宜已協商一致,特起訴離婚,請法庭給予辦理。
鑒于欲訴離婚的雙方均無戶口等身份證明,二人的身份是否合法亦不明,故對此案法院能否受理存有不同認識。
一種觀點認為:不能受理。因為原、被告沒有戶口,也即沒有合法的身份證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應有明確的原、被告”的規定,此案原、被告因身份不明,故屬主體不明確,所以法院不能受理。
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受理。因為根據原、被告的陳述,可以確定其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年齡至1994年2月1日生效的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時,均已達到了法定婚齡,符合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故,構成了事實婚姻,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根據婚姻自由的原則,雙方現均同意離婚,并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予以辦理,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當受理,至于雙方沒有戶口的問題,鑒于雙方的婚姻事實客觀存在,故不影響起訴要件的成立。
筆者認為,法院可以受理此案,但起訴人必須提供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村或居委會的證明,用以證明雙方的婚姻事實和住所情況、大約年齡情況,并提供其所在地計生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用以證明雙方的離婚不是為了逃避計劃生育監督。在這種情況下,立案人員可以通過審查當事人陳述的年齡,并結合其本人的體貌,從外表和面貌上判斷其大約年齡是否與陳述一致或相當,然后分析雙方是否能構成事實婚姻,若可能構成事實婚姻,則法院應當予以受理,否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不應予以受理。
針對本案而言,鑒于雙方的年齡均在35歲以上,故至1994年2月1日時,雙方達到了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所以雙方構成了事實,立案人員只要告知起訴人提供相關證明即可,在起訴人提供筆者所述的證明后,法院即可予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