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在腹中,未出生的胎兒是否為法律意義上的“人”,是否享有民事權利?這一問題在以前的法律中是否定的,但在司法實踐中,涉及損害胎兒利益的案件不斷涌現,尤其是對胎兒繼承權的問題。2017年出臺的《民法總則》對胎兒的繼承權作出了相關的規定,上海繼承律師指出這是法律的一大進步。
章女士與陳先生結婚兩年,陳先生的母親早年已經去世,父親多病,兩個哥哥和一個姐姐也都各自成家,大家關系不錯,經常會回家看望父親,也時不時會相約聚餐。2017年初章女士懷孕了,預產期10月底,但在3月份的時候,陳先生查出患了癌癥,兩個多月后,陳先生還是不幸去世了。家里的主心骨沒了,只剩下章女士一人,但她很堅強,決定把孩子生下來,為愛人留下一條血脈。原本就體弱多病的陳先生的父親,在兒子去世后便臥榻不起,于9月初也撒手西去。老人沒有留下遺囑,只留下20多萬元存款和一幢房子。幾位子女經過商量,對老人的遺產進行了分配,章女士分到了丈夫的那一份。由于法律知識不夠,而且平時互相之間的關系挺和睦,所以在財產分配時,章女士沒有提什么意見,都聽哥哥姐姐的。10月下旬,孩子終于出生了,當了母親當然值得高興,但獨自帶孩子讓她的生活壓力陡增。這時,她聽人說起,現在法律規定胎兒也有繼承權了,當初在分配公公遺產時,她肚子里的孩子也應該分到一份。這一份遺產,雖然數目并不多,但至少可以緩解一點自己的生活壓力,同時也是為孩子爭取應有的權利。于是,章女士向丈夫的哥哥姐姐提出重新分配遺產。但哥哥姐姐們卻認為,分配財產時,孩子還沒出生,就不能算是一個真正的“人”,怎么能像“人”一樣享有權利,明顯是章女士借著孩子的名義想多占一份,“看來平時對她的照顧都白費了”,堅決拒接了章女士的提議。為此,章女士也咨詢了律師團孩子還沒出生時到底有沒有繼承財產的權利?如果現在訴諸法院要求重新分配遺產,是否會得到支持?
滬律網提示:本案中陳先生先于其父親死亡,其對其父親遺產的繼承權部分適用代位繼承的制度,應當由陳先生的子女代位繼承,但本案關鍵是要明確當時尚未出生的孩子是否有代位繼承的權利。
根據《民法總則》第16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予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民法總則》對胎兒的民事法律地位是一種附條件的承認,既不打破“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原則規定,又充分反應了當今社會對胎兒權益保護的現實要求。胎兒若正常出生的則仍有繼承權,同時也有代位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