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當中,很多婚姻的破碎都是因為第三者的介入。市民余先生與第三者婚外同居,并且贈送房產和財物,余太太知曉后將丈夫和第三者告上了法院,要求第三者返還丈夫贈送的財產。
余先生是一個商人,他和妻子余太太結婚多年,夫妻二人都已經年過五旬。數年前,余先生因一次工作出差的機會,結識年輕美麗的女子小艷,小艷的年齡比余先生小了25歲,盡管如此,他們二人還是墜入愛河,很快就產生了婚外同居關系。二人同居不久后,2014年5月,小艷準備購買一套總價約41萬余元的房產。余先生對小艷也是“樂于奉獻”。他先是幫小艷支付了7萬元首付款,后又陸續轉賬給小艷39萬余元,作為小艷購買房產的支付按揭款及其他款項。后來,小艷與他人合作開店,在她開店期間,余先生又前后轉給小艷的合伙人“合作金”8萬元。但是,婚外情最終東窗事發。余太太發現丈夫多次轉錢給小艷的事后,很快就將自己的丈夫和第三者小艷一齊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丈夫贈與財產的行為無效,并要求小艷退還所得錢款。余太太起訴認為,余先生與小艷同居期間,未經其同意單方多次贈予小艷錢款,其贈予行為侵犯了配偶的財產共有權,依法應當全部返還。近日,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余先生對小艷的贈予行為無效,小艷需退還54萬余元。
滬律網提示:我國婚姻法采用的是一夫一妻制度,因此禁止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另一方面,夫妻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送給他人時必須經過夫妻另一方的同意,若對另一方有隱瞞的情形時,另一方有權要求他人返還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