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有時為了免于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會選擇放棄繼承權,上海繼承律師提醒:放棄繼承權必須是在遺產開始處理前做出表示。魏某的小兒子魏乙因無法還借款,在母親生前表示放棄繼承權,而母親死后,魏乙又反悔,表示自己不放棄繼承權,那么放棄繼承權后是否可以反悔呢?
魏某與王某是夫妻,育有2個兒子魏甲、魏乙。2000年魏某、王某借錢購買了房屋一套。同年12月,魏乙寫下了書面聲明,明確表示自己無能力幫父母償還借款,所以自愿放棄對房產的繼承權,由哥哥魏甲償還借款,并一人繼承。幾年后王某因病去世,該房屋50%的產權作為遺產,一直沒有進行分割?,F在魏甲訴至法院,以魏乙已自愿放棄繼承權為由,要求自己一人繼承母親王某50%的產權。庭審中,對于大兒子魏甲的訴訟請求,父親魏某表示同意,自己放棄對王某的繼承權。魏某表示,魏乙簽名放棄聲明時,書寫了一份聲明。房屋的全部借款均是大兒子魏甲償還的,應該由魏甲繼承。魏某還說,魏甲繼承王某的50%產權后,自己也會將另外50%產權過戶給魏甲。但魏乙表示沒有寫過該份聲明,自己當時確實沒能力償還,父母讓自己簽名是在一張白紙上,說是要償還父母住院費用,紙上的其他內容都是后加上去的,不是自己寫的,只有簽名是真實的。魏乙明確表示不放棄對房子的繼承權。法院認為并未提出相反證據證明,應該認定為放棄聲明真實有效。但考慮到魏乙在簽該份聲明時,魏某與王某均在世,繼承尚未開始。最終,法官給雙方提出折中方案,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魏甲給付魏乙房屋補償款25000元。
滬律網提示: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應當是在遺產開始處理前做出放棄的意思表示,而本案中魏乙表示放棄繼承權是在王某生前做出的,此時被繼承人尚未死亡,自然不存在遺產,而法律也沒有對此時放棄繼承權的效力做出規定。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魏乙放棄繼承權是在王某生前,而王某死后,繼承才開始,則該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應當認定為無效,魏乙仍有繼承權,但魏乙也沒有還房子的借款,繼承份額應當減少,因此通過協商,酌情由魏甲給予魏乙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