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現行的企業制度下,合伙企業成為一種新的企業組織形式,因其較強的人合性,需要各個合伙人之間相互信任與合作,如果不能合作的,部分合伙人也可以選擇退伙。上海合同法律師指出在退伙協議生效后,如果發生了情勢變更、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則需要判斷不同情況下的協議是否能夠撤銷以及效力如何。
近日,湖南省華容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合伙協議糾紛,依法判決陸某支付白某15萬元。白某與陸某共同投資合伙經營一家小型工廠,經營過程中,二人就合伙事務發生分歧,難以繼續共同經營。白某與陸某經多次協商后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白某退出合伙,工廠交由陸某獨自經營,陸某向白某支付現金15萬元。協議簽訂后,陸某并未按約定向白某支付錢款,而是以資產清算不實、簽訂協議時工廠已在火災中燒毀、實際資產已不足15萬元為由拒絕付款。雙方協商未果,白某遂訴至法院請求陸某按協議支付其15萬元退伙款項。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白某與陸某簽訂的協議書是否有效是本案的爭議焦點。經審查,白某與陸某簽訂的協議書是一份白某退出雙方合伙事務的協議,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對其真實性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應認定有效。陸某所述資產清算不實、工廠資產在協議簽訂后貶值等情況不屬于合同效力判定所需事實,并不影響協議的履行,陸某應當根據協議約定向白某支付退伙款項。
滬律網提示: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變化,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如果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因此允許雙方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上海合同法律師表示:本案中陸某提出的工廠已在火災中燒毀,實際資產已不足15萬元應當不屬于情勢變更的情形,只能認定為意外事件,責任需要陸某自己來承擔,由于退伙協議簽訂時符合法律的規定,是有效的,因此陸某仍要履行協議中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