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在繼承遺產的同時也負有對被繼承人債務的償還義務,但是現實當中情況復雜,債權人往往很難從繼承人手中獲得債務涉及的財產。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繼承人拖延或者拒絕向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給付債務,債權人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幾年前,梁女士與前夫在法院調解下自愿離婚。當時兩人名下有一處房產,經過協商,梁女士與前夫一致同意,房屋歸前夫所有,前夫一次性補償她6萬元。協商好后,兩人分別在調解協議書上簽了字,梁女士恢復單身。離婚后,前夫并沒有履行義務,事情一拖再拖。兩年后前夫又再次結婚,并在當年生育了一個兒子,然而在同一年年底,事情變得復雜起來,前夫意外去世,梁女士的補償款也隨之被卷入前夫的房子繼承糾紛中。前夫的繼承人共有5個,除了父母、妻、子外還有一名養女,繼承人都知道還欠有梁女士6萬元補償款沒有給付,但誰都不肯先掏錢,堅持要等房屋繼承后,再從中扣出補償款。后來前夫的父母又相繼離世,繼承變得更為復雜,其他近親也涉及遺產糾紛。因前夫去世前沒有留下遺囑,各個繼承人對房屋的繼承情況一直爭執不下,梁女士的補償款也一直被對方拖了6年,無法拿回。梁女士向容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官了解情況后,召集各當事人進行調解,發現梁女士無法拿到補償款最主要的原因,牽涉其前夫的遺產繼承糾紛。經過調解協商,當事人始終難以妥協,最終法院以判決的形式,判定前夫的遺產由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事情有了突破口,法官再乘勝追擊,按程序將涉案房屋進行拍賣。執行局將房屋移交給買受人后,從拍賣款中劃扣6萬元交給了梁女士。
滬律網提示: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同時,即負有償還被繼承人債務的責任。由于該債務是基于房產產生的,那么各繼承人應就繼承的房產份額對梁女士的離婚補償款進行償還。房子最終被法院拍賣,梁女士自然可從拍賣價款中獲得補償。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本案中,各繼承人因繼承未能達成一致,這對梁女士獲得應得的離婚補償款是非常不利的,最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是正確的選擇。如果被繼承人的債務還存在利息,繼承遺產的繼承人也要償還利息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