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的繼承是件麻煩的事,尤其是繼承份額應該如何計算。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指出在繼承中,如果既有遺贈扶養協議又有法定繼承的,要注意遺贈扶養協議不得超過協議中確定的份額,也不能超過被扶養人享有的全部繼承份額,即根據遺贈扶養協議繼承的遺產只能是被扶養人自身的,不能是第三人的遺產。
張一、張二的爺爺奶奶在北京市東城區有一套四合院,二位老人分別于1995年和1999年去世。二老生前共有四個子女,經過協商,每人繼承1/4的房產份額。張一、張二的父親張大力經過公證繼承了1/4的房產份額,拿到了房產證。張大力夫婦公育三個子女,分別是大兒子張一、二兒子張二和小女兒張麗。小女兒在1998年因車禍不幸身亡,留下一子張小明,一直跟隨爺爺奶奶生活。自小女兒去世后,張大力的老伴一病不起,于2000年病重去世。老伴去世后,張大力痛不欲生,孩子們擔心老父親的生活,專門從老家雇了一個保姆吳某到北京照顧老父親的生活。許多年過去后,到了2010年,張大力突然重病住院。經醫院檢查已經是肝癌晚期。三個月后,老父親不幸離世。此時,令家人們始料不及的是,父親過世不久,張一、張二和張小明就收到了法院的傳票,保姆吳某將其三人告上法院,要求確認《遺贈扶養協議》有效,并要求按照《遺贈扶養協議》取得四合院1/4的房產份額。法院經過審理,認定吳某與張大力簽訂的《遺贈撫養協議》中處分了他人的財產,該部分無效。原告吳某主張《遺贈撫養協議》中約定房屋1/4的產權份額,其中超出張大力有權處分的部分無效。最終,法院判決:原告吳某占有張大力所占房產四分之一份額的八分之五。
滬律網提示: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張大力從其父母那里繼承的1/4的產權時,其老伴健在,因此1/4的產權份額系張大力夫妻的共同財產,張大力并不享有全部的1/4產權。在繼承張大力的產權份額時,要先將屬于其妻子的部分排除。
《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本案中張大力的老伴去世在先,且去世時未留下任何遺囑,因此,該一半財產應為張大力老伴的遺產,應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張大力與吳某簽訂的《遺贈撫養協議》中處分了他人的財產,該部分應該是無效的。因此吳某主張全部1/4的產權無法獲得全部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