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婚姻自由,自然也包括離婚自由。當婚姻無法保持而且雙方無法通過協議離婚時,訴訟離婚就成為當事人解除不幸的唯一有效途徑。可是,由于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當普通百姓遭遇離婚時,經常會對離婚訴訟的相關問題存在錯誤認識,這些法律上的誤解往往會影響到當事人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錯誤觀念一:離婚訴訟?我不同意就離不成。
有的當事人誤認為婚姻是兩個人的事,只要自己堅持不同意離婚就不會判決離婚。事實上,法律規定是否判決離婚的考量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不取決于一方是否同意離婚,畢竟,如果要求雙方同意才能離婚,也就沒有規定離婚訴訟的必要了。而且在實踐中,即使第一次起訴離婚不成,當事人在領到判決書六個月后再次起訴離婚,一般都會實現目的。
錯誤觀念二:夫妻雙方先起訴離婚的一方會吃虧。
很多感情已經破裂的婚姻中,往往會發生雙方都不愿主動提起離婚訴訟的情況,因為有的當事人認為如果先到法院起訴離婚,會處于不利的被動地位,對方應訴時會故意堅持不離婚,從而導致自己在訴訟中處于被動,并在財產分割時會吃虧。這種觀點并無法律依據,訴訟的結果取決于離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的收集,法律的運用以及訴訟技巧和經驗,而與誰是原告誰是被告無關。
錯誤觀念三:分居二年以上就可離婚,或只有分居二年以上才能離婚。
現實生活中,有的夫妻感情雖已破裂,但誤以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離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起訴。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是法院判決離婚的事實依據之一。但從規定中可以看出:分居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果因在外工作、學習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并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同時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判定雙方是否感情確已破裂的法定條件之一,并非唯一必要條件,即使未分居但具備其他法定條件可以判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比如有、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情形的,法院仍然可以判決離婚。
錯誤觀念四:有婚外性行為就可離婚?
有不少當事人片面地認為對方如果有婚外性行為法院就應當判決離婚,于是,為了盡快結束婚姻關系,當事人往往會自己或者請一些所謂的私人偵探去調查對方的婚外性行為,但結果往往事與愿違。其實,有婚外性行為并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按照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這里的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與婚外性行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證明有婚外性行為,法院也并不一定會必然判決離婚。
錯誤觀念五:房屋產權登記是誰的名字在離婚時就會判給誰。
有的婚姻當事人誤以為房屋登記是誰的名字,在離婚時就會判給誰。事實上,如無特殊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無論是以那方的名義登記,都會認定為,在離婚時應當依法分割。
錯誤觀念六:離婚可以主張青春損失賠償。
有的女性婚姻當事人認為,在離婚時男方應當給予一定的青春損失賠償。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婚姻損害賠償只在有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法定情況時,法院才能應當事人請求,判決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
錯誤觀念七:離婚后才發現對方隱瞞了共同財產未進行分割,就不能主張權利了。
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離婚后發現還有共同財產未分割的,自發現之日起2年內可以起訴要求分割,而且如果一方有故意隱匿共同財產行為的,被發現后在該共同財產的分割上可以給予適當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