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對于繼承人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很多人因為一張遺囑而爭的頭破血流。袁某生前立下遺囑,房屋全部贈與弟弟,在袁某去世后,母親和兒子卻與弟弟因為該房屋的繼承起了糾紛。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指出要注意遺囑是否有效以及考慮到保留必要份額的問題。
袁明某系袁某的弟弟,袁宏某(袁某兒子)、邢某(袁某母親)系袁某的法定繼承人。袁某生前寫下自書遺囑,將其所有的房屋贈與袁明某。袁某死亡后,袁宏某、邢某不服,向法院提出上訴,一審法院認為,該案系遺贈糾紛。遺贈人以自書遺囑的方式將其所有的房屋贈與袁明某,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遺贈成立并于其死亡后發生法律效力,受遺贈人即本案原告袁明某已在法定期間內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故訴爭房屋應歸其所有。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袁某生前自書的“遺囑”性質及效力。首先根據自書“遺囑”的內容可認定,袁某將其房屋所有權,在其病故后轉移給袁明某。袁明某系袁某的弟弟,其屬于法定繼承人范圍,故該份“遺囑”的性質應屬于自書遺囑,一審法院將其定性為遺贈系錯誤的,對此予以糾正。其次邢某每月有固定的“五七工”工資,且還有其他子女照顧,故其并不符合法律所規定的保留必要遺產份額的條件。綜上,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滬律網提示:遺囑如果符合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即在遺囑的書寫、簽名、見證等過程中符合法律的規定,并且是基于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欺詐、脅迫等情形,則該遺囑有效。
《繼承法》第五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遺贈是指被繼承人通過遺囑的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予國家、社會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中袁某立下遺囑將房產留給弟弟,弟弟屬于法定繼承人之列,因此是遺囑繼承,而非遺贈。該遺囑有效,并且排除了保留必要份額的問題,則按照遺囑內容將房產全部留給袁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