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離婚時能夠獲得全部的房產,一男子與朋友串通后私下偽造了一張借條,然后瞞著妻子將房子過戶到朋友的名下,妻子發現后訴至法院,法院最終判決房屋買賣協議無效。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在離婚時一方與他人惡意串通簽訂處分和轉移財產的協議無效。
貝恒(化名)和王琳琳(化名)是一對夫妻。因為家庭矛盾,貝恒從家中搬走,與妻子王琳琳開始分居。后來,貝恒提出與王琳琳離婚。當時王琳琳獨自住在位于朝陽區潘家園的房子里,這套房是兩人結婚后貝恒于2000年購買的單位房改房,房子在貝恒名下,分居前夫妻倆就住在這里。由于貝恒和王琳琳都想要潘家園的房子,協商不成,婚便沒離。幾年后,貝恒再一次想離婚。為了得到這套房屋,他找到相識多年的好兄弟李明遠(化名)幫忙。兩人商量以借款的名義寫了一張假借條,約定如果錢還不上就用房抵債,這樣貝恒就能順理成章地將房子過戶到李明遠的名下。借條寫好后,雙方又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并在王琳琳不知道的情況下將房屋完成了過戶。王琳琳發現房子被過戶后,將貝恒和李明遠訴至法院,要求確認二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法院經審理認為,作為貝恒多年的好友,李明遠明知貝恒與王琳琳的夫妻關系及王琳琳在涉案房屋中居住的情況,在沒有征得王琳琳同意的情況下,就與貝恒簽訂《房屋買賣協議》,與貝恒二人串通的惡意明顯,損害了王琳琳的合法權益,該協議當屬無效。
滬律網提示:離婚時一方為了獲得夫妻共同財產,而與他人惡意串通簽訂處分該財產的協議,從而損害夫妻另一方利益,該協議認定為無效。并且該方在該財產分割中應當少分或者不分份額。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根據合同法中,簽訂合同時如果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時,合同無效。在婚姻法中,本案中根據貝恒的行為法院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給其該房產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