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安次區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離婚夫妻爭奪撫養權的民事案件。一對夫妻離婚后,因為對孩子的撫養權問題起了糾紛,上演了一幕“奪子之戰”。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離婚后關于子女的撫養權問題,要從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出發,保證其能夠健康地成長。
本案當事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生活不盡如意,最后發展到法院起訴離婚,經法院審理認為二人感情確已破裂,判決離婚。由于兒子(小恩)剛8個月尚在哺乳期內,判決由母親王某撫養跟隨母親生活。來某不服審判結果,偷偷把兒子接到父母家,采取各種威脅恐嚇等手段拒絕王某看望孩子,為此王某曾向公安機關報警并且向安次區婦聯求助,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都未有結果。時至今日,兒子已滿兩周歲,來某以兒子已滿兩周歲不屬于哺乳期,且一直跟隨自己及爺爺奶奶生活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撫養關系。安次區人民法院杜楊法官受理此案后,沒有直接安排開庭審理,而是組織了一次面對面的深情調解。首先向孩子父親說明離婚判決早已生效,孩子判由母親撫養,遲遲不履行生效判決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而且孩子母親有固定工作和穩定收入,又是研究生學歷且受過良好的教育,相對于無固定工作的父親來說更有利于為孩子提供良好的教育環境。對孩子來說最重要的不是孩子的撫養權在誰手里,而是讓孩子擁有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經過杜楊法官深情調解后,來某深感自己之前偷偷藏匿孩子的行為荒唐至極。同時表態,回家就把孩子送回母親身邊。最后,一場吵得熱火朝天的撫養權變更糾紛在杜楊法官的調解下達成最終和解。父親自2018年2月至兒子18歲時止每月給付兒子撫養費800元,母親也答應,每月讓孩子父親探視女兒1—2次。
滬律網提示:父母離婚后,子女仍是父母的子女,只是要明確子女在今后的生活中跟隨哪一方一起生活,而這要從父母各自的生活條件、物質條件以及子女的意愿考慮,作出最有利于子女成長的選擇。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在本案中,兒子在來某和王某離婚后被判給王某撫養,來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兒子偷偷接回家撫養,這對于孩子的成長以及王某來說都會造成不利的影響,但王某也要保證來某的探望權,讓孩子也能夠經常與父親接觸,有利于其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