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子女自然是受到傷害最大的一方。有一對夫妻在女方還懷孕時就離婚了,孩子一出生就見不到父親,更慘的是離婚協議中約定由女方一人承擔撫養費,但女方如今發現已經無法獨立撫養,母女生活陷入了困境。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父母離婚后仍要承擔子女的撫養義務,子女可以要求離婚協議中不用承擔撫養費的一方在必要時承擔撫養費。
張蘭與王帥(均化名)登記結婚后因為感情原因,在次年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同日,張蘭與王帥簽訂離婚協議書一份,其中約定離婚后子女(離婚時孕期7個月)由女方撫養,撫養費由女方全部負責,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分娩期住宿費2000元、生活費3000元,另外女方分娩期的住宿費、醫療費男方憑發票支付。之后,張蘭生下女兒麗麗。婚后,張蘭無力獨立撫養,雙方就子女的撫養費協商未果,張蘭遂起訴至法院,要求王帥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至具備獨立生活時止。法院認為,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均不因父母婚姻關系的變更而消除。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本案中,張蘭與王帥離婚時麗麗尚未出生,根據張蘭和王帥雙方協議,麗麗由其母親張蘭撫養,父親王帥不支付撫養費。但父母撫養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雖父母在離婚時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了一致協議,但不能以此免除父母任何一方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也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主張撫養費的合理要求,所以,麗麗有權要求其父親王帥給付撫養費。
滬律網提示:保護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是婚姻法中的重要原則,因此規定了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以及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可以提出離婚,并且有其他特殊情形必須離婚時法院也可以準予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第三十七條第二款: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本案中張蘭在懷孕期間,王帥不可以提出離婚,但是雙方通過協議還是可以離婚的。由于孩子在離婚時尚未出生,便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王帥不用承擔撫養費,只需付清分娩期的一些費用,然而孩子出生后,張蘭發現一人難以撫養,可以女兒的名義起訴王帥給付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