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我國古時候的一項婚禮程序之一,一般是結婚的時候男方給女方的錢或物,從古至今都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彩禮習俗,那么彩禮的法律性質如何,男方是否又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呢?上海婚姻律師指出我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對彩禮的返還已經做了詳細的闡釋。
李某于2015年11月經人介紹與被告梁某相識。2016年2月中旬,兩人按開平本地習俗擺酒席舉行婚禮。婚禮之后不久,被告就回新會工作,并以各種理由一直不回開平居住,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一起到民政局登記結婚,被告則以各種理由拖延。2016年3月28日,兩人分手。原告稱,從相識到擺宴席,原告以結婚為目的支付了包括鉑金定婚戒指、摩托車、手機、衣服、現金在內價值共53463元的財物,擺宴席當天,原告及其親屬交給被告黃金手鏈1條、黃金項鏈1條、鉑金耳環1對、金戒指3個。分手后,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返還上述全部財物。被告則稱,雙方按本地習俗舉行婚禮并同居,這一切足以證明被告的初心,只是后來在相處中發現,原告思想欠缺成熟、缺乏主見,亦不善于處理被告與其家人的關系,導致被告在生活和工作中都受到巨大壓力,甚至患上了抑郁癥。雙方最終因種種原因未能辦理結婚登記,這并非被告的初衷。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已舉行了結婚典禮儀式并同居生活了一段時間,彩禮款項應由被告酌情適當返還5000元給原告。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梁某返還彩禮款5000元及黃金手鏈1條、黃金項鏈1條、鉑金耳環1對、黃金戒指3枚、鉑金戒指1枚給原告李某。
滬律網提示:彩禮是否需要返還,以是否完成辦理結婚登記進行區分,如果未辦理結婚登記,則給付彩禮方可以要求返還;如果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原則上不能要求返還彩禮,除非結婚后沒有共同生活最終離婚,或者結婚后又離婚,并且給付彩禮的一方因彩禮而生活困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李某和梁某只是按照當地習俗擺酒席舉行了婚禮,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因此兩人不形成法律的婚姻,不具有夫妻關系,最終兩人分手,自然也不存在夫妻關系的解除,同時李某可以要求梁某返還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