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晚年時兒子沒有盡到贍養的義務,反而是侄子對其可悉心照顧,因此老人想將自己的房產遺贈給侄子,卻受到了兒子的百般阻撓,最終在調委會的幫助下才得以解決。上海繼承律師表示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也不是絕對的,法定繼承人沒有對被繼承人盡到應有的扶養,在遺產分割中對其應當少分或者不分。
梁某老伴已去世多年,育有一子梁志某,梁志某已成家多年,自成家至今從不與梁某來往,更未履行贍養義務,老人從始至今一直由其侄子贍養照料。現梁某年事已高,便打算將自己名下的一處房產遺贈給侄子名下所有,侄子為梁某名下樓房的唯一受遺贈人。然而,其子梁志某聽說之后,馬上出面阻撓此事,明確表示雖然自己沒有履行贍養義務,但是跟梁某還是父子關系,理應享有繼承權。父子倆吵得不可開交,無奈之下,梁某和侄子找到了司法所。司法所了解到這一情況之后,果斷與當事人所在居委會取得了聯系。工作人員將梁某及其侄子、梁志某等人召集在一起,先從親情和倫理道德入手對梁志某開展工作。然而由于雙方分歧較大,梁志某仍然不松口,不肯讓步,并且堅持聲稱自己是財產的唯一合法繼承人。調解員表示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扶助義務,是對家庭和社會應盡的責任,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并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然而,此次矛盾糾紛中,其子梁志某自始至終就未盡到任何贍養義務,甚至在父親病危的時候,也不來探視,顯然沒有盡到應盡的贍養義務。故根據法律規定,梁志某已經喪失了自己的繼承權,且梁某有權利支配自己的生前財產贈予侄子。矛盾調解結束后,調解委員會立刻起草調解協議,調解協議明確規定,梁某現登記于自己名下的坐落于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古現街道辦事處某小區的樓房以及所有與該樓相關的補償權益全部遺贈給侄子,其他人無權干涉。雙方當事人以及街道調委會成員共同見證了協議的簽訂。
滬律網提示:遺贈是指被繼承人以遺囑的方式,將其一部分或全部遺產贈予國家、社會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其中要注意的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才能獲得遺贈,同時接受遺贈的權利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受遺贈人先于遺贈人死亡,則該遺贈無效。
《繼承法》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三條第三款和第四款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梁志某作為子女,沒有在父親晚年時盡到贍養的義務,反而是侄子對梁某盡到了贍養義務,但是侄子不是法定繼承人,不能通過法定繼承的方式獲得梁某的遺產,因此梁某將房產遺贈給侄子,也是對侄子對其盡到贍養的一種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