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臨沂市沂水縣法院處理了一起遺產繼承案件,一位老人去世后,其兩任丈夫以及各自的繼子女各自主張繼承權,遺產應該如何分配?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繼子女對繼父母的繼承權,雖然在法律地位上等同于親生子女,但是是否享有繼承權則要根據兩者之間是否形成了撫養關系以及繼子女是否盡到贍養義務等因素而定。
夏某與武某結婚,武某原有四個孩子。兩人婚后,夏某一直未育,在撫養四個繼子女的同時,收養了女兒武某娟。五個子女成年后,夏某與武某離婚,夏某分得一套房產。2014年2月,夏某與解某再婚,解某原有兩個兒子,皆已成人。同年7月,夏某去世,留下該套房產,解某一直居住在內。養女武某娟提起訴訟,要求依法繼承該房產。隨后,夏某第一次婚姻中的4個繼子女、第二次婚姻中丈夫解某及1個繼子也紛紛參與到訴訟中來。養女武某娟訴稱,自己是夏某唯一的繼承人,依法繼承該房產。夏某第一次婚姻中的4個繼子女武某萍等人則認為,自己父親與繼母夏某結婚后一直共同生活,與夏某為繼母女、繼母子關系,并履行了贍養義務,請求依法繼承、分割該房產。夏某第二任丈夫解某的小兒子解某朋表示,自己對夏某孝順敬重,并以兒子的名義為夏某操辦了喪事,應該作為繼子女參與分配遺產。某第二任丈夫解某訴稱,自己是夏某的合法丈夫,理應繼承夏某的房產。且夏某晚年生病住院一直都是自己和兒子照顧,武某娟未盡到贍養義務。至于武某萍等四人,對于辛辛苦苦拉扯他們長大的曾經的繼母,不但未盡贍養義務,直到夏某去世,也沒有前來吊唁。所以夏某的遺產不應當分給他們。法院審理認為,夏某將武某萍等4個繼子女撫養長大,這只是構成了繼父母對未成年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認定武某萍等4人是否享有繼承權,還應考慮繼子女對繼父母是否盡到了贍養義務。實際上,4人均缺乏有效證據證明對被繼承人夏某盡到了贍養義務,特別是在夏某與其生父離婚后,雙方就斷絕了往來,甚至4人未參加夏某的喪事。因此,法院對武某萍等4人要求以第一順位繼承遺產的主張,不予支持。武某娟作為養女,成年之后未與夏某共同生活,盡到的撫養義務較少,因此對遺產應當少分。解某朋系被繼承人夏某再婚后的成年繼子女,與夏某未共同生活,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其對被繼承人盡到了贍養義務,因此其要求以第一順位繼承遺產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解某作為被繼承人的配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對被繼承人盡到了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在生活各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對被繼承人付出較多,因此對遺產應當多分。最終,法院判決解某對被繼承遺產享有70%的繼承權,武某娟享有30%繼承權。
滬律網提示:繼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要注意區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即構成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在法律效力上等同于婚生子女與父母之間的關系;第二種是沒有形成撫養關系,則只構成姻親關系,不具有實質上的父母子女關系。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其中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繼父母與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撫養關系通常是針對未成年的子女,若子女已經成年,并且能夠獨立生活,則要按照成年子女的意愿確定是否形成繼父母子女關系。繼子女對繼父母是否享有繼承權一方面要看繼父母對繼子女是否形成了撫養關系,另一方面要看繼子女是否對繼父母履行了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