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絡和各種社交軟件的廣泛應用,人們在家就能和任何地區的人交流,網上購物、代購等也變得越來越便捷,但是網上交易往往會導致一些不必要的糾紛,比如賣家在買家收到貨后沒有受到價款。上海合同律師指出網上的買賣行為也當然適用買賣合同法的規定。
2018年3月12日,一起特殊地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在舒城法院如期開庭審理,這起買賣合同發生在2015年,是通過微信聊天方式進行交易,由于微信交易對雙方的真實身份情況都不是太清楚,送貨地址多變,加上時間長,變動大,導致賣家也無法記起來詳細的買家地址,起訴時,原告提供的是被告身份證上的地址,但是無法送達,被告電話也無法接通,案件有可能無法如期開庭,面臨一系列的訴訟風險。案件由送達小組到了承辦法官處,為了能夠順利解決該案,法官沒有放棄,又和原告多次溝通,幫助原告回憶,經過多方查找,終于找到了被告家人住址,順利送達,讓這起案件得以如期開庭,并在庭審當日,使雙方握手言和,讓債權得以實現。原告李某訴稱:2015年9月23日,被告陳某通過原告訂購了14件酒品,酒品貨款和運費共計31565元。當日,原告將這14件酒品貨物,通過快運寄給被告,被告于2015年9月30日簽收。之后被告將人頭馬XO一件退還給原告(價值6960元)。尚欠貨款24605元,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現訴請被告立即支付貨款24605元及逾期利息。法庭上,被告表示因生病等原因,沒有支付貨款,希望能夠給予一定期限。經過庭審調查,雙方對債權數額進行了確認,并達成一致調解意見:被告陳某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李某貨款24605元;原告李某自愿放棄要求被告陳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訴請。案件受理費由被告陳某負擔。
滬律網提示:買賣合同是一方向另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并由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的實質是以等價有償的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因此支付價款是買方的義務,收受價款是賣方的權利。
《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
上海合同律師表示:被告陳某沒有支付貨款的行為,違背了買賣合同中的買方義務。因為涉案的買賣事實的經過是在微信中進行,時間也過去了多年,但買方仍有支付貨款的義務,不能以這些客觀因素來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