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替兒子來到法院申請解除兒子和兒媳的婚姻,因為兒媳患有智力障礙,影響了夫妻生活,而經法院查明,兒子本身也患有精神分裂,兩人的婚姻本就是無效的,故不得提起離婚訴訟。上海婚姻律師提醒到:男女雙方提起離婚訴訟的前提是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存在。
今年年初,一名中年男子來到榮縣人民法院,替兒子李某申請離婚。然而,作為當事人的李某卻未現身。這一情況引起了榮縣法院雙石法庭辦案法官的疑惑。辦案法官在詢問中得知,當事人李某與鄒某于2016年經親友介紹相識并于當年12月9日辦理了結婚證。可是,婚后生活并不幸福。原來,鄒某存在智力障礙,結婚一年多來,二人不僅不能過正常的夫妻生活,鄒某的行為也變得難以控制。她不僅時常動手拍打推搡附近的小孩和老人,還有縱火的傾向。不得已之下,男方遂申請離婚。經辦案法官多方核實了解到,當事人李某在10多年前就患有精神分裂癥,至今未能治愈。因此,李某與鄒某的婚姻在法律上應屬于無效婚姻,據李某的家人告訴辦案法官,李某是家中獨子,10年前在讀大學期間受到了刺激,此后便出現了沉默寡言、懶惰等狀況,后被醫院確診為精神分裂癥。之所以想讓患病兒子結婚,李某的父親告訴成都商報記者,根據兒子的情況,父母想給他說門親事、找個媳婦,看能不能有了媳婦的關心和照顧,病情得以治愈。不想,二人的婚后生活并不和諧,所以只能申請離婚。在調查清楚情況后,辦案法官找到李某家屬進行了法律解釋,明確告知,李某與鄒某的婚姻本來就屬于不合法婚姻,因此法院不能根據他的申請宣判他們離婚。最終,原告方撤回離婚訴訟,后改為申請婚姻無效為由重新向法院起訴。月初,通過法院開庭審理,合議庭成員一致認為,申請人李某在婚前十年已患有精神分裂癥,屬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其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遂宣告:申請人李某與被申請人鄒某的婚姻無效。據悉,事后,男方對女方給予了一定的經濟補償。
滬律網提示:婚姻按照效力可分為有效婚姻、無效婚姻以及可撤銷婚姻。離婚的前提是存在有效的婚姻,無效婚姻和可撤銷的婚姻不存在能否離婚。其中無效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在結婚時存在著法律中的禁止性規定。
《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本案中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癥,鄒某存在智力障礙,兩人結婚后婚姻生活嚴重受到了疾病的影響,因此是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本身就無效。而兩人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訴訟行為能力,應當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