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丈夫兩次提出離婚,法院一審判決離婚后,男方在離婚判決尚未生效的時候強行和女方發生了性行為,最終被認定為強奸罪,判處了三年有期徒刑。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在婚姻存續期間,女方的性自主權利也應當受到保護,至于婚內強行發生性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則要個案審查。
王衛明(化名)經人介紹與錢某相識后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后來王衛明與錢某分居,同時向上海市青浦縣人民法院起訴離婚。青浦縣人民法院認為雙方感情尚未破裂,判決不準離婚。此后雙方未曾同居。幾個月后,王衛明再次提起離婚訴訟,青浦縣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并將判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對判決離婚無爭議,雖然王衛明表示對判決涉及的子女撫養、液化氣處理有意見,保留上訴權利,但后一直未上訴。某天晚上(離婚判決尚未生效),王衛明到原居住的桂花園公寓3 號樓206室,見錢某在房內整理衣物,即從背后抱住錢某,欲與之發生性關系,遭錢拒絕。被告人王衛明說:“住在這里,就不讓你太平”。錢掙脫欲離去。王衛 明將錢的雙手反扭住并將錢按倒在床上,不顧錢的反抗,采用抓、咬等暴力手段,強行與錢發生了性行為。致錢多處軟組織挫傷、胸部被抓傷、咬傷。當晚,被害人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衛明主動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解除與錢某的婚姻,法院一審判決準予離婚后,雙方對此均無異議。雖然該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但被告人王衛明與被害人已不具備正常的夫妻關系。在此情況下,被告人王衛明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錢某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 人王衛明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關于發生性行為系對方自愿及其辯護人認為認定被告人采用暴力證據不足的辯解、辯護意見,與庭審質證的證據不符,不予采納。判決王衛明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滬律網提示:在民事訴訟當中,當事人如果不服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因此一審判決生效的時間為15日。在離婚訴訟的一審判決未生效之前,夫妻關系仍然存在。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本案中一審判決尚未生效,王衛明和錢某之間的夫妻關系尚未解除,王衛明強奸錢某系婚內強奸。而婚內強奸是否構成強奸罪,學術界一直存在爭議,本案中認為王衛明在夫妻關系已經不正常的情況下強行和錢某發生性行為構成強奸罪,也有可取之處,但在量刑上應當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