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個兄弟姐妹簽訂了扶養協議,由小兒子和妻子照看年邁的母親,小兒子和妻子認為已經盡到了孝道,母親去世后應順利繼承母親留下的房子,但受到了其他兄弟姐妹的阻礙。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提示在繼承中,遺囑繼承可以優先排除法定繼承,同時是否對被繼承人盡到的扶養義務可以作為遺產繼承份額的依據。
王東是家中老小,上有1個哥哥和4個姐姐,6人均已成家。王東父親去世后,母親李媛一人居住在兵團第八師141團某小區內。兄妹幾人覺得輪流照看母親不便,由居住在第八師的王東照看最為方便。于是,6個兄弟姐妹經商議后,簽下一紙扶養協議,內容為:由王東與其妻子劉麗麗兩人和老人一起生活,照顧老人起居。老人的房子留給王東,房產權歸王東、劉麗麗所有。若老人生病住院,醫療費由其他子女平攤。照顧母親期間,王東因觸犯刑法進了監獄。劉麗麗獨自照看老人直到2015年11月底老人去世。老人去世后,6子女得知早在2013年,母親在3名見證人的見證下就已留了遺囑,對她所有的財產進行了分割。遺囑明確寫明,現居住的一套房屋由王東、劉麗麗繼承,與其他人沒有任何關系。剩余撫恤金留給孫子上學用。劉麗麗想將這套房屋過戶到王東和自己名下,卻遭到了大姐王丹和大哥王軒的反對。無奈之下劉麗麗與王東商議后,將其余5名兄弟姐妹訴至兵團第八師下野地墾區人民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扶養協議合法有效。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與扶養人簽訂的、由遺贈人將自己的合法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轉移給扶養人所有,而由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義務的協議。本案中,扶養協議由原告與被告簽訂,并非被繼承人李媛與扶養人原告王東、劉麗麗所簽訂。該扶養協議是被繼承人李媛的所有子女,即原、被告對李媛履行贍養義務及房產繼承的約定,系原被告多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效協議。王東、劉麗麗二人多年照顧老人起居、贍養至終,已履行扶養協議。而對于被繼承人李媛生前所立的代書遺囑,有見證人出庭作證,故該遺囑合法有效,所留下遺產應當按照遺囑繼承處理。最終法院判決這套房屋由原告王東、劉麗麗繼承。
滬律網提示:“不扶養不繼承”的協議是無效的,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是與生俱來的,不能以協議的方式排除,繼承權作為權利是可以放棄的,但不得以對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為條件。
《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本案中的扶養協議并不是“不扶養不繼承”協議,老人生病,醫療費由其他子女平攤,說明其他子女仍能夠履行贍養的義務。王東和劉麗麗夫婦,尤其是劉麗麗對老人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再加上遺囑,房產應當歸屬于原告一方。